(2014)温瑞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照杰与黄文早、白龙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照杰,黄文早,白龙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14号原告王照杰。被告黄文早。被告白龙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照杰与被告黄文早、白龙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温瑞商初字第53号]中,原告王照杰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依法对被告白龙弟所有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花苑*幢*单元***室的房屋(面积:230、产权证号:****)予以财产保全,限制被申请人转让及设置他项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王照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白龙弟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虹北花苑*幢*单元***室的房屋(面积:230平方米、产权证号:*********)予以限制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德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朝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