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管某,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孙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