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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泰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芜湖和泰商贸有限公司,石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207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张家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玮、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和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石泰峰。被执行人石泰峰,男,1970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丰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和泰商贸有限公司、石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泰峰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门面房租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