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江民初字第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罗修正、王海燕、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罗修正,王海燕,宋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江民初字第0329号原告李和平,农民。被告罗修正,农民。被告王海燕,农民。被告宋红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罗修正、王海燕、宋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和平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和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审判员 杨红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