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尚同成与王广亮、曹运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同成,王广亮,曹运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尚同成。被告王广亮。被告曹运启。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同成与被告王广亮、曹运启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士军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广亮、曹运启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并已用相应房产【房屋所有权人孙守东(身份证号××、刘宽玲(身份证号××;位于济宁市******,建筑面积516.90平方米,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尚同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广亮、曹运启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二被告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刚审 判 员 付新胜人民陪审员 柳绪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