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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建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6号罪犯王建生。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满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2000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2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