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国良、相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国良,相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国良,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南相村居民。身份证号:142701198511203031。被执行人相幸,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北相镇南相村居民,系刘国良之妻。身份证号:1427011986012630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盐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运盐计生征决(2010)字第11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国良、相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国良、相幸银行账户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耿创幸执行员 吕飞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腊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