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秀清与李学军、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清,李学军,岳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王秀清,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兴隆县。被告李学军,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岳瑞兰,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清与被告李学军、岳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清于2013年12月30日以担保人已将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清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学军、岳瑞兰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清负担。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