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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胡应三、胡梓睿与陈必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应三,胡梓睿,陈必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14号原告胡应三,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胡梓睿,男,201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必智,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高永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应三、胡梓睿与被告陈必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应三、胡梓睿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应三、胡梓睿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应三、胡梓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0元,由原告胡应三、胡梓睿负担。审 判 长  许 凡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