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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宝民初字第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迎年,汤路香与孙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年,汤路香,孙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466号原告李迎年,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汤路香,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迎年(系原告汤路香丈夫),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孙秋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年、汤路香与被告孙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秋香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年、汤路香撤回对被告孙秋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李迎年、汤路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