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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雄、刘喜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张雄,刘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仲保字第1号提请人株洲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郑松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雄,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刘喜艳,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渡。提请人株洲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雄、刘喜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于2013年12月25日提请本院对张雄、刘喜艳进行财产保全。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张雄、刘喜艳所有的株洲市芦淞区曼哈顿花园5栋1402室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湖南中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张雄、刘喜艳名下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曼哈顿花园5栋1402室房屋。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陈 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