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商初字第2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谢天峰与张志毅、郭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峰,张志毅,郭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330号原告:谢天峰。被告:张志毅。被告:郭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峰与被告张志毅、郭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