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获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徐学利与许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利,许宝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徐学利。被告许宝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利诉被告许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学利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宝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学利申请撤回被告许宝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利撤回对被告许宝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荣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