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宣告刘某某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天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刘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被诊断出肺癌晚期,并于2008年9月从家中出走,自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查找,未有下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宣告刘某某死亡。经查,刘某某,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自2008年9月从家中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某某自2008年9月出走后下落不明,有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北园派出所的报案函及济南时报予以证实。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某某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刘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徐艳艳审判员 许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