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周某、朱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周某,朱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上诉人朱某甲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甲,被上诉人周某及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甲自行在庭外与周某、朱某乙达成和解,朱某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甲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朱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朱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宏琼审 判 员 向 芬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龙金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