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民初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源民初字第861-1号本院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对原告刘德瑞、秦桂荣、张家硕、张家绮诉被告李志伟、日照丰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郑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四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01100元、丧葬费2141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9782元合计622300.5元的30%计款186690.15元”,应更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01100元、丧葬费2141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0892元(15778元×10年+15778元×8÷2)合计543410.5元的30%计款163023.15元”第6页第二段“被告郑廷亮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01100元、丧葬费2141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9782元合计622300.5元的70%计款435610.35元”,应更正为“被告郑廷亮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01100元、丧葬费2141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0892元(15778元×10年+15778元×8÷2)合计543410.5元的70%计款380387.35元”。审 判 长 刘 妹审 判 员 郭娟绒人民陪审员 孟庆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