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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敏与被告陈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敏,陈安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张淑敏,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安东,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淑敏与被告陈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敏诉称:我于年初与被告就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31委八里北小区邮电局南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93.82平方米,房照号A004586号)达成26.5万元买卖协议。由于我交完全部房款后,被告一直没有交房并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给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我多次电话和登门到被告在处催交房屋,一直未果。请判令被告无条件按合同规定交房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或请双倍退还房款。原告举证如下:1、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房屋买卖事实)。庭审中,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收条一张复印件(证明被告全额收到房款)。庭审中,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安东辩称:双方买卖房屋的事实成立,我同意现在交房,也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举证如下: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离婚及房屋归被告所有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房屋位置、面积、所有权证号)。庭审中,原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5月10日,原告张淑敏位于被告陈安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安东将其个人所有的在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31委八里北小区邮电局南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93.82平方米,房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A0045**)以265000元价格卖与原告张淑敏。原告张淑敏已交付全部房款。现被告未交付房屋,亦未与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交付房屋及所有权变更的有关义务,已经违约,故原告的交房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亦已同意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双方交接房屋及亦变更所有权登记手续已无障碍,故原告的双倍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31委八里北小区邮电局南楼2单元601室(建筑面积93.82平方米,房权证号:铁岭市房权证银州区字第A0045**)交付给原告张淑敏,并协助原告张淑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二、驳回原告张淑敏要求被告陈安东双倍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8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528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人民陪审员 : 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珈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