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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郑义杰指裁-2014执行案号0001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义杰,高滨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郑义杰。被执行人高滨传。郑义杰与高滨传租赁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3)第0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租赁场所及财产在石家庄市桥东区,便于当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3)第012号裁决书租赁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同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