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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岳健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高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水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岳健委托代理人吴家伟,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迪,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岳健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岳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关于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高岳健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确认高岳健的月工资总额为10000元加上绩效工资,在二审称2013年1月份工资为6093.83元,该金额明显低于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审确认的高岳健的月工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另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过错在高岳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高岳健工资的情况,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岳健的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高岳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高岳健主张因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高岳健工资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岳健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该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高岳健胜诉比例判决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高岳健的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不予支付高岳健律师代理费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