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钱林华、李超,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