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东刑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杨开付犯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开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74号罪犯杨开付,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彝族,文盲,务农,原住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新建村*组,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黔钟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开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200元),系累犯。于2011年10月10日从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开付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01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15日经考评获“监狱表扬”。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开付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