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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零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原告伍开纯、伍国华与被告伍世荣、伍雪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开纯,伍国华,伍世荣,伍雪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伍开纯,男,194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伍国华,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何选杰,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伍世荣,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伍雪生,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开纯、伍国华与被告伍世荣、伍雪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以一直无法联系到两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开纯、伍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伍开纯、伍国华负担。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广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