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青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2日20时2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防盗备案号为丽水b103367的二轮电动车(车架号:086821208011367,电动机号:hyjz-mybc120801188),途径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国税局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4mg/100ml,经鉴定,其送检血液酒精含量为2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驾驶的二轮车辆符合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属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青田县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卡复印件、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送检)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相关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毒检字第1204号报告书、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浙方正鉴2013j0603号鉴定报告,呼气检测与抽血检验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忠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