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河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广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9月在河口区孤岛镇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3月23日生育女儿周某,现在高中一年级上学。婚前在恋爱期间,被告就有酒后殴打原告的情况,但被告酒醒后向原告表示自责和后悔。原告鉴于被告的态度,勉强与被告结婚,以为被告会改正。但被告婚后不但不悔改,还越来越频繁殴打原告。在孩子四岁的时候,打的原告在家养了七八天才能上班。2011年8月的时候,被告又酒后殴打原告,并且拿着菜刀向原告砍去,幸好放假的女儿在家才被拦下,但是被告的行为惊吓了女儿,近一个月的时间无法正常休息。事后,被告向原告道歉,并于2011年8月30日在女儿的见证下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再喝酒闹事就同意离婚并且分文不取家庭财产,有效期终生。但是2013年10月23日,被告再次喝酒闹事,将我的朋友打伤,他自己也被别人打伤,之后,用菜刀砍向父母,父母夺下菜刀,被告又殴打原告的父母,以上是被告酒后闹事的情况。另外,原被告分居已经近八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周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男方离婚分文不取兑现自己的承诺。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9月18日在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现就读于山东省昌乐县第一中学高中一年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生女孩已近成年,双方在近20年的婚姻生活中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均属于双��沟通交流不够引起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对于原告朱某某主张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消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