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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执裁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与周延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周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申请执行人王运齐。申请执行人许博阳。申请执行人张宝。被执行人周延国。本院在执行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与周延国劳务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延国与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