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执裁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与周延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周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承执裁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申请执行人王运齐。申请执行人许博阳。申请执行人张宝。被执行人周延国。本院在执行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与周延国劳务合同纠纷即本院(2013)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延国与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王运齐、许博阳、张宝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