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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某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414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某某,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辩护人王晓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晓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常某某在担任安阳市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北辰派出所户籍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上户口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索某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31500元,用于其日常消费。具体情况如下:1、2011年,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某某现金4000元,为索某某给两个小孩下户口提供帮助,并将小孩户口下到安阳县蒋村乡。2、2011年,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某某现金7500元,为索某某给三个小孩下户口提供帮助,并将小孩户口下到安阳县曲沟镇��3、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某某现金4000元,为索某某给两个小孩下户口提供帮助,并将小孩户口下到安阳县许家沟乡。4、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某某现金8500元,为索某某给三个小孩下户口提供帮助,并将小孩户口下到安阳县伦掌镇。5、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某某现金7500元,为索某某给五个小孩下户口提供帮助,并将小孩户口下到安阳市灯塔路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证明、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证明、暂押款收据、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常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索某某委托我在灯塔路派出所和其它派出所办理的户口都是符合相关公安规定,不属违规违纪,他们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公安户籍的政策。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对常某某收受315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中24000元定性有异议,因为被告人常某某不符合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常某某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被告人让其他派出所户籍员为其办户口各项手续齐全,完全按照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应按受贿处罚。2、对被告人常某某收受7500元认为被告人有投案自首,应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常某某担任安阳市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北辰派出所户籍员。根据公安部相关户籍规定,新生婴儿办理��户凭出生证、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或入户申请到所在乡镇或办事处派出所申报即可。本案所涉安阳县公安局伦掌、曲沟、许家沟、蒋村四个派出所所在乡政府均要求,凡办理新生婴儿入户申报的,除按规定提交上述手续外,对计划外出生的,还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后才能办理入户。有计划外出生的需办理入户手续的人为逃避交纳社会抚养费,就找到户口贩子索某某,索某某遂找到被告人常某某办理入户。具体事实如下:(一)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常某某利用其担任安阳市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户籍员的职务便利,收受索某某给付的现金7500元,为索某某给五个小孩上户口时提供帮助,并将小孩户口下到安阳市灯塔路派出所;(二)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常某某在担任安阳市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北辰派出所户籍员期间,通过安阳县公安局曲沟、伦掌、许家沟、蒋村派出所户籍员为索某某办理入户10个,先后多次收受索某某(另案处理)现金共计24000元,用于其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常某某将所得赃款31500元上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另查明,2013年8月8日常某某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安阳市北关区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经社区调查,常某某社会关系一般,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较小,无不良影响,评估意见为:建议依法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常某某供述上户口程序按国家计生政策规定,计划外出生人口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政府规定,计划外出生人口应先缴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但是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并没有这样的硬性规定,而当地政府收取的社会抚养费比较高,所以有一部分人不愿缴社会抚养费或不愿做结扎,就绕过计生部门,通过户口贩��找当地派出所上户口。索某某是户口贩子,我和她认识之后,因我一直在安阳市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长期担任户籍员,和安阳县的派出所户籍员都熟悉,所以索某某利用我的工作关系和职务便利为小孩上户口。索某某给人家帮忙上户口时,因为这些上户口的小孩都是计划外出生的小孩,按政府规定应先到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这些人有的嫌社会抚养费高,有的不愿意作绝育手术,就绕过计生部门,通过户口贩子找派出所的给上户口。其中上市区内户口时是想在我辖区上学,通过我上户口,我共收取索某某31500元,但索某某找我办的这些户口都是手续齐全,符合入户条件,分别为:1、2011年索某某给我4000元及蒋村乡两个小孩的户口手续让我帮忙在蒋村派出所上户口,我找派出所户籍警,户口办成了。2、2011年上半年,索某某给我三个曲沟小孩的户口手��及每个户口2500元,共计7500元,我找当地户籍警,户口下到了曲沟镇。3、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索某某把许家沟乡两个小孩的户口手续给了我及4000元钱,我找当地户籍警,两个户口都办成了。4、2008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份,索某某给我伦掌乡三个小孩户口手续,及8500元,我找当地户籍警,户口下到伦掌派出所。5、2008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索某某给我灯塔路派出所5个小孩上户口手续,每个1500元,共计7500元,我帮忙下到灯塔路派出所。2、证人索某某证言因为按政府规定,应先交社会抚养费,才能上户口,我找常某某让她给上户口是因为上户口的小孩都是计划外出生的,要么没有一胎准生证,要么是二胎计划外,都想逃避交社会抚养费,直接通过派出所上户口,且常某某一直在灯塔路派出所任户籍员,和其它派出所户籍警都很熟,所以我利用同她的工作��系和职务便利办小孩上户口,我总共给了常某某31500元,具体为:1、2011年我给常某某二个户口手续及4000元让在蒋村派出所上户口,办成了。2、2011年下半年,我给常某某曲沟三个小孩户口手续及7500元,将户口下到曲沟镇。3、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我给常某某许家沟乡两个小孩的户口手续及4000元,户口下到许家沟乡。4、2008年下半年及2011年5月份我给常某某8500元及三个小孩户口手续,户口下到伦掌派出所。5、2008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我给常某某5个小孩户口(二岁以下)及7500元,户口下到灯塔路派出所。3、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我儿子是计划外二胎,没有上户口,我找到专门跑户口的索某某给她2000元,让给我儿子上户口,索某某找灯塔路派出所户籍警将户口下到灯塔路派出所。4、证人周某证言大约在2010年,我儿子没有上户口,我找到我姐索某某,我���替我垫了3000元,找到常某某,帮忙将户口下到了伦掌乡。5、证人李某甲(系安阳县公安局伦掌派出所户籍员)证言按公安部户籍规定,上户口正常程序为两岁以下新生婴儿凭出生证、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乡镇或办事处派出所户口窗口办理入户;两岁以上携带出生证、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入户申请到所在乡镇或办事处派出所申报,经县级公安局治安大队和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上户口;14周岁以上的上户口除县级公安局审批后还需要经过市局审批,才能上户口。地方政府规定为在2013年10月份之前,按国家规定,计划外出生人口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所以当地乡政府一直规定,计划外出生人口应先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再凭乡政府开的入户通知单,到乡派出所上户口。因为我们是政府下属机构,双重领导,乡政府规定也得执行,实际操作中也是按乡政府规定执行的,但没有明文规定。2013年10月份,市公安局和计生委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要求上户口全面放开,所以现在不用先交罚款再上户口了,罚款由计生部门另外收取。另外,我认识索某某,但没打过交道,认识常某某,常某某是安阳市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户籍警。常某某找我在伦掌派出所下过户口,但具体人名记不清了。她找我主要是让上户口的人不交计生罚款,不做结扎,直接入户,不用出具计生三联单。6、证人崔某某(系安阳县公安局许家沟派出所户籍警)证言证明内容与李某甲基本一致。我不认识索某某,认识常某某,常某某找我在许家沟派出所下过户口,但具体人名记不清了。她找我主要是让上户口的人不交计生罚款,不做结扎,不用出具计生三联单,直接入户。7、证人乔某某(系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户籍警)证言证明内容与李某甲基本一致。我不认识索某某,认识常某某,常某某找我在曲沟派出所下过户口,但具体人名记不清了。她找我主要是让上户口的人不交计生罚款,不做结扎,不用出具计生三联单,直接入户。8、证人石某某(安阳县公安局蒋村派出所户籍警)证言证明内容与李某甲基本一致。我不认识索某某,认识常某某,常某某找我在蒋村派出所下过户口,但具体人名记不清了。她找我主要是让上户口的人不交计生罚款,不做结扎,不用出具计生三联单,直接入户。9、安阳市人口计生委安阳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儿入户信息通报和户籍信息协查工作的通知2013年(60)号注明:各派出所户籍室在办理婴儿户籍登记、人员迁移、农转非等手续时,要查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对无《婴儿申报户粮关系三联单》落户的,要每月统计通报给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10��安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定婴儿入户问题的通知2013年11月10日,安阳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定婴儿入户问题的通知注明,计生部门三联单、村委会介绍信不再作为出生落户的必要证件,严禁以任何借口,附加任何条件,设置障碍,刁难群众。严禁其他无关人员代办。11、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投案证明证明2013年8月8日常某某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12、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证明。证明常某某于1984年9月至2010年9月在灯塔路派出所任户籍员,2010年10月至2013年4月任北辰分局户籍员。13、常某某户籍信息14、常某某公务员登记表15、安阳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常某某与索某某均称给别人上户口数量多,时间跨度长,记不清上户口的小孩和父母姓名了。16、常某某上缴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暂押款31500元。17、北关区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估意见书。经社区调查,常某某社会关系一般,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较小,无不良影响,评估意见为:建议依法判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索某某贿赂7500元,核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常某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索某某办理户口,手续均符合公安部相关入户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其多次收受索某某现金24000元的行为,不应以受贿论处,对辩护人辩解常某某收受的24000元不属受贿罪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但常某某所收受现金2400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将赃款全部退出,��告人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常某某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跃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