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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晓勇与被告施清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勇,施清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439号原告罗晓勇,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施清潭,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勇与被告施清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勇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勇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晓勇负担。审判员  吴煌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琦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