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沈执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峰申请张海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张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沈执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张海霞,女,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沈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海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霞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海霞的银行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畅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