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诉保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大同与王明乾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大同,王明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诉保字第002号申请人刘大同,医生。被申请人王明乾,教师。申请人刘大同因与被申请人王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明乾的银行存款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大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明乾的银行存款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