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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江民初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江民初字2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决定撤回本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