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江民初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江民初字2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决定撤回本次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