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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仲相、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仲相,吴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王群超。委托代理人:杨玲。被告:金仲相。被告:吴云。委托代理人:金仲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仲相、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莲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