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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嵩诉被告晁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嵩,晁新成,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第22-1号原告:李景嵩,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晁新成,男,生于1968年,住鄢陵县。被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国志,任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景嵩诉被告晁新成、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涉案的肇事车辆豫K-617**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豫K-617**号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所有权人为李景灏的思域牌豫K-ZV9**号小型轿车,在诉讼期间允许担保人使用车辆,但不得转让、毁坏车辆及对车辆另行设定担保。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志峰审 判 员  刘长印人民陪审员  朱红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连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