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张超与赵登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赵登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张超,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赵登科,男,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赵登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 判 长 顾 旭审 判 员 宋成凤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泽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