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中民三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大恩与被上诉人杨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恩,杨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中民三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恩,男。委托代理人王天有,系王大恩儿子。委托代理人王天安,系王大恩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刚,男。法定代理人杨正涛,系杨刚父亲。委托代理人苗雷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大恩与被上诉人杨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刚于2010年9月1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大恩承担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照相费、电话费、复印费、刻光盘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2223.1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年6月8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王大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存智审 判 员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