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庆中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中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宁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男,汉族,1984年3月2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某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梁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其负担,其余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帅之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代理审判员  吴容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