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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冕宁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2014)冕宁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冕宁民初字第26号原告秦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