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冕宁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2014)冕宁民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冕宁民初字第26号原告秦某某,女,1989年5月11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