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秋平、柯智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秋平,柯智谦,柯进才,丁水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妙福。委托代理人朱伟、高凯元。被告杨秋平。委托代理人唐发兴。被告柯智谦。法定代理人杨秋平。被告柯进才。被告丁水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秋平、柯智谦、柯进才、丁水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