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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商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岳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鲁岳化工有限公司,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学雨,肥城安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涛,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鲁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城市宏源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学雨和被上诉人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 军审判员 许连元审判员 刘政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