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浩与张士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张士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75-2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士保,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李浩与张士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士保在定远农商银行年家岗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