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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浩与张士保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浩,张士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075-2号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士保,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李浩与张士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张士保在定远农商银行年家岗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