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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严天有申请执行罗文川 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天有,罗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严天有,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文川,男,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仁和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文川在银行的存款574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