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严天有申请执行罗文川 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天有,罗文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严天有,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文川,男,汉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仁和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文川在银行的存款574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礼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