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立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兴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刘兴家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立保字第38号申请人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宏。委托代理人沙航,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兴家,男,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人民币14407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自有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兴家的执行款人民币14407元,查封期限为6个月。二、查封申请人深圳东亚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7元,查封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