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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诉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25850元,由原告安徽时代地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建辉代理审判员  胡泽萍人民陪审员  程奇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