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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格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孙润华与张海彬同居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格民初字第931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0年9月14日生。被告张某,男,汉族,1975年2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