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孟骏申请执行黄玉昌给付医疗费、增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孟骏,黄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何孟骏,女。被执行人黄玉昌,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02)阆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玉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玉昌在阆中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供养管理处的收入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德 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