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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1-09-15

案件名称

杨承强、张福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移交管辖审批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杨承强;张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杨承强,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张福义,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系受害人张夕军之父。本院受理原告杨承强与被告张福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福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追索垫付款纠纷由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理可减少诉累。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由交通事故引发,原告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福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世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