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史某。被告高某。案由:同居关系原告史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霄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