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1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万成勇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万成勇,朱水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组织机构代码:01453246-2。被执行人万成勇,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水娇,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万成勇、朱水娇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南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南行他执字第15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