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静民初字第5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孙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5288号原告孙XX,女。被告刘XX,男。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XX于2013年11月22日到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XX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