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冯北诉姚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北,姚彦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林民初字第77号原告冯北,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马雨波,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彦庆,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原告冯北诉被告姚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雨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彦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本院的支持,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由被告姚彦庆为其出具的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姚彦庆于2013年1月16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所提交的借据一枚,系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原告方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月16日,被告姚彦庆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彦庆偿还原告冯北借款人民币4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被告各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占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