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严冬梅与褚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冬梅,褚跃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严冬梅,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褚跃武,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冬梅与被告褚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冬梅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褚跃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冬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褚跃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对原告严冬梅提供的担保物即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云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